養老服務領域惠民政策及申報程序
來源:縣民政局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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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齡補貼

  (一)補貼對象

  戶籍在我縣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如下兩類高齡老人:

  1.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滿80-89周歲的高齡老人;

  2.年滿90-99周歲的高齡老人。

  (二)補貼標準

  50元/人/月。

  (三)所需材料和辦理程序

  1.需提供二寸彩照2張、五寸彩照照片1張(持當月新聞出版物),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一卡通”銀行卡(存折)複印件。

  2.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能夠證明申請人年齡及住址的有效證件。

  3.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經調查核實,並將申請人名單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後,填寫《嶽陽縣高齡津貼申請審批表》,按屬地管理原則,報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辦審核後,報縣民政局養老服務股審批。

  二、百歲老人長壽補貼

  (一)補貼對象:戶籍在我縣、且年滿100周歲的居民。

  (二)補貼標準:400元/人/月。

  (三)所需材料

  1.由本人或直接親屬向當地村居提出申請。

  2.村(社區)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至鄉鎮(街道)民政辦。

  3.提交申報審批表2份,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本人簽字,鄉鎮(街道)民政辦蓋公章。

  4.提交2張二寸近期免冠半身彩照和1張老人手持近期報刊(一周內的報刊,須體現報刊日期)加身份證合影照片。

  5.提供“一卡通”銀行卡(存折)複印件。

  (四)辦理程序

  1.村(社區)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後上報至鄉鎮(街道)民政辦。

  2.鄉鎮(街道)民政辦負責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信息錄入。對符合的對象錄入省養老綜合管理與服務平台;對不符合的對象,由鄉鎮(街道)民政辦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各村(社區)應及時掌握百歲老人信息,對戶口遷出或死亡等原因及時上報鄉鎮(街道)民政辦,由鄉鎮(街道)民政辦在係統中申報異動。

  三、基本養老服務補貼

  (一)補貼對象

  戶籍在我縣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的對象可申請享受基本養老服務補貼:

  1.年齡 65 周歲及以上;

  2.低保對象或五保對象;

  3.失能或部分失能。

  (二)補貼標準

  50元/人/月。

  (三)辦理程序

  1.申請。本人或親屬向當地村(居)提出申請。

  2.初審。村(居)委會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經濟狀況、實際年齡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3.複審。鄉鎮(街道)民政辦對村(居)委會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出具複審意見後,報縣民政局統一安排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審核。縣民政局根據鄉鎮(街道)民政辦複審和評估結果,對符合的對象予以批準,鄉鎮(街道)民政辦負責在係統中錄入申請對象信息。對不符合的對象不予批準,由鄉鎮(街道)民政辦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四、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

  (一)服務對象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且自願入住養老機構30天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或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資金標準

  1.收費標準。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2.補助標準。按照集中照護服務標準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並相應扣除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護理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和殘疾人“兩項補貼”。

  (三)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有入住養老機構意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應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村(社區)申請,再逐級上報到縣民政局。

  2.能力評估。對需要進行失能評估的,縣民政局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GB/T42195-2022)組織開展評估。

  3.申領救助。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養老服務協議、有效繳費憑證(或機構同意緩繳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作出予以發放補助的決定。並通知相應機構在省“一卡通”陽光審批係統中申報,補助金從經濟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當月起算,於次月開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

  4.退出機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因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助條件的,老年人、所在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縣民政局。縣民政局組織開展評估,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停發決定。老年人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縣民政局及時作出停發決定並停發補助金,同步告知老年人所在養老機構。對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漸退期內的老年人,補助金應當繼續發放至漸退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