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1-02-20
《關於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來源:鄉村振興局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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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的指導意見》,現就文件中主要政策要點解釋說明如下:

《指導意見》由5個部分組成,以下依次介紹5個部分的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強調了關於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提出了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是從製度上預防和解決返貧問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有效舉措。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的重要意義,樹牢底線思維,持續壓實責任,繼續精準施策,補齊短板,消除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幹預、早幫扶,切實防止返貧致貧,堅決守住防止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第二部分明確了監測對象和範圍。在監測對象上,《指導意見》明確以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三類群體作為對象。此外,為突出工作重點,還增加了重點監測的內容,就是監測其收入支出狀況、“兩不愁三保障”及飲水安全狀況等。在監測中,要重點關注有大病重病和負擔較重的慢性患者、重度殘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體的家庭。在監測範圍上,《指導意見》明確:“以脫貧攻堅期國家扶貧標準的1.5倍為底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本區域物價指數變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農村低保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監測範圍,實事求是確定監測對象規模”。我省之前的監測範圍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扶貧標準1.5倍左右的家庭”。2020年國家脫貧標準約為農民年人均純收入4000元,按此標準的1.5倍計算就在6000元左右。但要注意的是,監測標準隻是確定監測對象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而不是唯一標準,更不是重新劃定新的貧困線。第二部分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防止規模性返貧。因為各地區域發展、地域條件、農村人口規模存在較大差異,所以文件並沒有從返貧人口規模或返貧人口占比等方麵界定規模性返貧、給出統一的量化標準。《指導意見》從突發公共事件、產業、就業、易地扶貧搬遷等方麵梳理了規模性返貧風險點,從防範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工作要求,並涵蓋了對規模性返貧概念的定性表述,就是“因工作、責任、政策落實不到位造成的返貧現象”。

第三部分對監測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說明。在監測方式上,《指導意見》對監測方式進行了細化完善,要求“健全監測對象快速發現和響應機製,細化完善農戶自主申報、基層幹部排查、部門篩查預警等監測方式,互為補充、相互協同”。通過加強政策宣傳、開展集中排查、加強數據共享和對接等手段,解決“農戶不知道不會報”“幹部走不到找不全”“部門參與少預警難”等問題。此外,文件提出了及時掌握分析媒體、信訪等信息,拓寬風險預警渠道的要求。監測的程序,就是以縣級為單位組織開展,通過農戶申報、鄉村幹部走訪排查、農戶承諾授權、依法查詢家庭資產、民主評議、公開公示等環節,由縣級確定監測對象,錄入全國信息係統,實行動態管理。此外,文件還明確了風險消除的必要條件,並根據風險消除的穩定程度,提出對監測對象分類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部分是關於完善幫扶措施。在政策支持方麵,《指導意見》明確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困難嚴重戶的幫扶政策適用範圍統一,可以使用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邊緣戶開展幫扶。在精準施策方麵,《指導意見》明確:“按照缺什麽補什麽的原則,根據監測對象的風險類別、發展需求等開展針對性幫扶”。按照缺什麽補什麽的原則,對監測對象實施精準幫扶,並從監測對象的風險類別、發展需求層麵,提出了分類精準幫扶的具體要求。防止像過去幫扶貧困戶那樣對監測對象疊加各類幫扶政策,造成新的不平衡,引發群眾攀比。在社會幫扶方麵,《指導意見》明確:“繼續發揮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中央單位定點幫扶等製度優勢,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創新工作舉措,對監測對象持續開展幫扶”。

第五部分是關於強化組織保障。在加強組織領導方麵,要求各地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各級鄉村振興部門履行工作專責,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信息預警、數據比對和行業幫扶,共同推動政策舉措落地落實。在加強部門協作方麵,要求進一步強化行業數據信息共享共用,共同開展部門篩查預警和監測幫扶。分批分級有序推進相關行業部門信息係統實時聯網。定期集中研判規模性返貧風險隱患,研究製定應對措施,督促指導各地抓好落實。在嚴格考核評估方麵,明確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工作成效作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重要內容,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在減輕基層負擔方麵,要求優化監測指標體係,統籌利用信息資源,避免重複填表報數采集信息。按照統一安排,開展集中排查,防止層層加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