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1-02-20
《鄉村振興促進法》重點解讀
來源:鄉村振興局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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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麵升級、農村全麵進步、農民全麵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國人大常委會自2018年起啟動了鄉村振興促進法的立法相關程序,至2021年4月29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並於2021年6月1日開始施行。

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可從中掌握一些新的要點信息:

01對鄉村的定義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鄉村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麵的重點:

第一,鄉村是與城市相對應的區位概念。包括鄉鎮、村莊,包括城市郊區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在這一區域,有其明顯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製度特點,如土地主要歸集體所有,產業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相對滯後,需要從法律和政策上給予特別扶持。

第二,鄉村具有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從生產功能看,既包括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新興產業。鄉村的生產功能在糧食安全保障和為消費者提供豐富的食品原料和工業原料、提供就業機會、保障農業從業者的收入等方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相應地製度保障,促進鄉村產業的發展。

從生活功能看,鄉村是眾多人口的生活空間,盡管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不少農民進城就業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數的人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地區,因此需要保障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環境、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

從生態功能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產業是人與自然相互交融的產業,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氣淨化、生態涵養作用,農業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在保護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從文化功能看,鄉村是農耕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具有豐富多彩的鄉風、家風、民風特征,傳統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方式等等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概念進行界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明確鄉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鄉村的價值和功能,強化全社會對鄉村的認知和理解,從製度層麵促進城鄉之間的產業、文化、要素、觀念的融合。因為曆史的原因,鄉村是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短板,需要從製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鄉村發展。明確鄉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規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製度措施有明確的指向。

02建立鄉村振興工作機製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製度、工作年度報告製度和監督檢查製度。”

為確保鄉村振興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壓實推進鄉村振興的責任,鄉村振興促進法指出要多層次、多角度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麵的責任。

鄉村振興促進法指出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製度。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承擔促進鄉村振興的主體責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以適當方式考核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級以下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

此外,鄉村振興促進法還明確了各級審計、財政、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責。

03政經分離——農村改革的方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麵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在很多農村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兩委會的職能交叉不清,妨礙了集體經濟組織作用的發揮。村黨組織、自治組織和經濟組織三位一體的體製,使得村委會村務管理功能弱化,也使經濟組織得不到充分發展。另外,對集體經濟這塊“肥肉”的管理,在缺乏約束的情況下,也很容易造成腐敗行為。

打破“政經混合”,實現“政經分離”,首先應進一步明確三者的職能定位:

農村基層黨組織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指導下承擔協調生產服務和市場營銷、運營集體企業等經濟管理職能,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在此基礎上,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運營,按照建立現代化企業的要求,以邨及經濟聯合社為核心,使集體資產由產權安置改為集體資產作為村委會法人股,改村民為股民,明細個人資產與集體資產份額、明晰產權。

04多渠道解決資金供應問題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點要解決人、地、錢的問題。《鄉村振興促進法》要用以下五筆錢來解決鄉村振興中錢的問題。

一是財政資金。“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係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製,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是專項債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三是土地出讓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複、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四是用地增減掛鉤結餘指標跨省調劑收益。2018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統籌管理辦法》指出,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應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資金收取標準應綜合占用耕地的類型、糧食產能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收取的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給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優先用於補充耕地任務;其餘部分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使用。而《調劑管理辦法》規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的出讓地範圍,則限定在了“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這些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劑使用,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

五是信貸資金。“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當然,要解決鄉村振興錢的問題,除了需要政府的政策傾斜外,還需要社會資本的助力。

05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社會資本是全麵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力量,需要加大政策引導撬動力度,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為加強頂層設計、匯聚更強大的力量推進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根據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一號文件、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等,於2021年4月22日,對《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

文件劃定了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十三個重點產業和領域,分別為:

現代種養業、現代種業、鄉村富民產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新型服務業、生態循環農業、農業科技創新、農業農村人才培養、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智慧農業建設、農村創業創新、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業對外合作。

文件還指出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對投融資模式進行創新:

一是完善全產業鏈開發模式、二是探索區域整體開發模式、三是創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四是探索設立鄉村振興投資基金、五是建立緊密合作的利益共贏機製。

06建立城鄉人才雙向流動機製

“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製機製,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製,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誌願服務平台,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村振興關鍵在人,強化鄉村振興的人才支撐,不僅需要大力培養鄉村本土人才,還要引導城市人才下鄉,從而建立起城鄉人才雙向流動機製。

鄉村人才振興是一個城鄉間雙向的流動過程。對於鄉村振興的理解普遍存在一個誤區,就是要把人口和產業轉移到鄉村,這與城鎮化發展的趨勢相悖。2021年一號文件也指出:“要把農業產業鏈的主體留在縣城。”

我國著名三農專家溫鐵軍在今年2月發表言論稱:“鄉村振興,不能隻讓農民種地。”2020年我國人口城鎮化率已達到60%左右,也就意味著還有40%的人口常住在農村。而2020年我國第一產業占生產總值的比例為7.7%,僅靠種地是無法養活占總人口四成的農民的。因而當前農村三產融合是一個重要課題,需要讓更多農民在農業生產的基礎上,參與到更有價值的非農生產當中去。這就需要更多農村電商人才、鄉村文化旅遊體育人才、鄉村建設工匠、農村經營管理人才等多樣化的農民身份出現。而對於農村的富餘勞動力,仍然是要輸出到城鎮當中去,且更需要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專業化和標準化,打造農民工勞務輸出品牌。

07加快數字鄉村建設

“農業農村現代化”不僅是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標題,更是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第二階段的目標任務。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離不開新技術的應用,尤其是數字化工具在農業農村領域的運用。

《鄉村振興促進法》關於農業產業數字化的部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係、生產體係和經營體係,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鄉村振興促進法》中關於農村公共服務數字化的部署:

“國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係,提升鄉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製,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

《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2021年)》對於數字鄉村建設也給出了較為詳細的指示和引導,社會資本可以在以下應用場景推動數字鄉村建設:

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提供市場信息、農資供應統防統治等服務。

智慧農業建設。包括農業遙感、物聯網、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的應用。

農業農村大數據建設。包括基礎數據資源體係和重要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中心建設。

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鄉村治理、社會文化服務等信息化水平。

“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工程建設。推進特色農產品網絡銷售,促進農產品產銷對接。

重點項目數據庫。匯集農業領域基建項目、財政項目,以及各行各業重大項目,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向社會資本公開發布,發揮信息匯集、交流、對接等服務作用,引導各環節市場主體自主調節生產經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