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公示(10月21日)
來源: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10-28 08:57 瀏覽次數:1次
| 核查處置階段性公示(10月21日) |
| 序號 |
報告編號 |
不合格企業名稱 |
不合格產品名稱 |
不合格項目 |
核查處置情況 |
| 1 |
NCP22430602561630247 |
孫新佳 |
黃豆芽 |
6-苄基腺嘌呤(6-BA) |
經檢查這批次黃豆芽共購進了10公斤,進購價格2元/公斤,銷售價4元/公斤,貨值金額30元,獲利2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鑒於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立案。 |
| 2 |
NCP22430602561630207 |
張金榮 |
黃豆芽 |
6-苄基腺嘌呤(6-BA) |
經檢查這批次韭菜共購進了15公斤,進購價格2元/公斤,銷售價4元/公斤,貨值金額60元,獲利3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鑒於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立案。 |
| 3 |
NCP22430602561630256 |
嶽陽縣小付蔬菜店 |
黃豆芽 |
6-苄基腺嘌呤(7-BA) |
經檢查這批次泥鰍共購進了10公斤,進購價格2元/公斤,銷售價4元/公斤,貨值金額30元,獲利2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鑒於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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