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來源:嶽陽縣應急管理局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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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湖南省安委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應急發﹝2025﹞12號


各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安委辦),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修訂的《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有關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文件精神,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的各行業領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相關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造成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並因此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包含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製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製性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製性標準,情節嚴重,依法應當給予重大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核查、誰負責”“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實行受理、核查、獎勵閉環管理。各級安委辦(應安委辦)接收的舉報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分送同級安委會(應安委會)成員單位受理核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各級安委辦(應安委辦)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熱線平台、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係統”和微信小程序、部門網站、部門舉報電話、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經發現但未及時整治、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製,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報告的事故隱患。對內部報告核查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報告人相應獎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報告的事故隱患未及時組織實施整改的,從業人員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在規定額度的基礎上上浮10%,但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係方式等;匿名舉報的原則上不予獎勵;舉報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不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一)舉報可能直接導致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隱患,或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屬實且核查時生產經營單位已經主動消除的,可以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除外);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查時生產經營單位未消除且未落實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舉報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非法違法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罰款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二)舉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等高危行業非法生產的,綜合考慮非法生產規模、危險程度等因素,給予舉報人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獎勵。(三)舉報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包含小包裝、小劑量等醫用、民用化學品經營活動)、煙花爆竹的,綜合考慮非法經營儲存的規模、現實危險性、違法所得等因素,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獎勵。(四)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同一事項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舉報人為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員工或死者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且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7日內舉報的,按照以上標準的2倍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明確舉報對象、舉報內容,說明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及時告知舉報人:(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內容,未說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未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的。(二)舉報事項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複舉報或向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況或新的必要證據線索的。(三)生產經營單位自查發現或內部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已建立整改台賬並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經整改完畢的。(四)舉報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已經發現,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舉報人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製度。屬地有關部門未及時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舉報人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核查處理,並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無法取得聯係的除外。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不涉及罰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涉及罰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因事故調查技術鑒定和上級掛牌督辦送審調查報告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時限);情況複雜的,經受理部門上一級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處理進度和延期情況。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和其他事態危急事項的舉報,應當立即組織核查處理。核查結束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和獎勵標準,在規定時限內兌現獎勵。兌現獎勵由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舉報人在核查結論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對核查結論提出異議的,負責核查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組織複查並將複查結論反饋舉報人。舉報人對複查結論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申請再次複查,上一級有關部門的核查結果作為最終結果。

  第十五條  一般事故隱患和一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由縣市區相關部門負責核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由受理的相關部門負責核查處理,上級部門予以指導。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交辦涉及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由省級相關部門或交由市級相關部門組織核實。核查屬實的,由省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或本級行業獎勵標準兌現獎勵。

  第十六條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根據舉報反映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由受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級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為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屬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為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省人民政府組織核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核查。

  第十七條  同一舉報事項,不重複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經核查屬實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或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其他聯名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八條  舉報人在相近時間舉報臨近區域多個相同類型事故隱患或多個相同類型非法經營的,負責核查處理的部門可以合並處理,並按照單一舉報事項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或按照約定的方式方法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舉報人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超過30日。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故意製造舉報事項,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或企業,否則依法追究舉報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不得通過製造或變相製造事故隱患、其他違法行為或危險方式收集、製造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或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以及執法和督導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金,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機製,嚴格控製舉報信息知悉範圍,向其他單位交辦舉報事項時,原則上不提供舉報人個人信息。參與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資金從現有資金渠道或存量資金解決,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監督。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製度,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實施辦法,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湘應急發﹝2023﹞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