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應 急 救 援 實 施 辦 法
來源:嶽陽縣政府網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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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應 急 救 援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應急資源 規範應急救援行動,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 是指應急救援隊伍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人員 迅速控製危險源,防止次生事故發生 以及采取其它救助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處置為主的應急救援體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 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體係與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體係。
(一)設立應急指揮中心 由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公安、安監、駐地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 承擔應急救援職責的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二)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分管領導任第一政委,省公安消防總隊、市州公安消防支隊、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軍政主官分別擔任隊長、政委。
(三)按照突發事件類別 依托係統、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體係保持原有管理體製不變 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責任較重的企業事業等基層單位 組織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市區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五)依托共青團組織及各類誌願者組織 建立誌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及隊伍相關情況報同級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六)建立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庫 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並確定負責人。
第七條 各級應急指揮中心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健全應急救援指揮組織機構 完善組織體係;
(二)建立健全預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工作運行機製;
(三)根據災情需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應急救援與處置;
(四)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製 建立省內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五)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宣傳和培訓等應急救援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訓練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及主管部門(單位)、專家組聯席會議製度 製定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加強隊伍建設 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製訂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訓練演練;
(三)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 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 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 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汙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加強隊伍建設 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製訂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訓練演練;
(三)承擔本係統、本行業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加強隊伍的訓練和管理 製訂應急救援預案並開展訓練演練;
(二)加強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承擔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它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誌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二)開展應急知識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參加應急指揮中心調度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救援專家組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參與應急救援的分析研判 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承擔應急指揮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本著“有效整合資源、節約經費投入、實現合理布局、達到資源共享”的原則 依托消防培訓基地、消防戰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它物資儲備單位,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 配備、儲備、補充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專人保管、定期保養維護、適時更新、確保完好 並建立報告備案製度。
 
第三章 常值班與應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值班製度 構建由應急指揮中心統一協調指揮,綜合、專業、專(兼)職、誌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聯動反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機製。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係統 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本級應急指揮中心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七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常備不懈、準確及時”的要求 建立24小時值班製度,確保值班人員在崗在位。
 
第四章 應急救援與處置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指揮中心接報突發事件信息後 應當根據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相關預案的要求啟動應急響應。
第十九條 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 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政府首長任指揮長 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為成員。
第二十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 負責向參加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保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供給 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  綜合、專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參加非本轄區、本專業、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期間 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部門、本單位的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誌願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 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二十二條 在處置突發事件時 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常維護、檢測工作 導致處置突發事件失當,或者擴大事態 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服從本級或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的。
對上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1-1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