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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東洞庭湖河道采砂管理局整體支出
績效評價報告
一、概況
(一)基本情況
(1)主要職責
我局為正科級純公益類事業單位,直屬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東洞庭湖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東洞庭湖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有償出讓及采砂規劃的監督實施;負責采區現場的生產、運輸相關安全管理工作和砂石開采量的監管工作;做好現場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等工作。
(2)內設機構
我局內設辦公室、砂政股、采砂管理一股、采砂管理二股、財計股、紀檢監察室、人事股、安監股、後勤股等9個股室。
(3)人員編製
我局核定全額財政撥款編製89人,三性用工人員編製10人。
(4)2019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一是全年預算申請到位和下達數量在95%以上,三公經費變動率≤0;
二是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社會公眾滿意度達到預期目標;
三是協調各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加強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夜間禁采等專項行動;四是全力配合東管辦做好金盆港尾堆清理工作,確保金盆港尾堆清理工作圓滿完成。
(二)整體支出規模、使用方向、主要內容和涉及範圍。
2019年砂管局整體支出共計2042.59萬元,用於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1078.87萬元,包括人員經費758.16萬元,公用經費320.71萬元。項目支出963.72萬元,我局為完成河道采砂規範化管理而發生的支出,主要用於各部門聯合執法協調經費、砂管辦、砂石公司工作經費、監管設備運行維護經費、涉砂矛盾協調及維穩經費、采砂工程船清理整治行動專項經費、東洞庭湖數字化監控平台建設經費、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精準扶貧專項支出、新農村建設及防汛支出、食堂經費等方麵。
二、整體支出管理及使用情況
(一)基本支出
2019年我局基本支出共計1078.87萬元,主要用於人員支出758.16萬元,公用支出320.71萬元,其中“三公”經費合計7.19萬元,包括公務接待費2.21萬元、公務用車及維護費4.98萬元。
(二)項目支出
2019年砂管局項目支出963.72萬元,主要用於各部門聯合執法協調經費、砂管辦、砂石公司工作經費、監管設備運行維護經費、涉砂矛盾協調及維穩經費、采砂工程船清理整治行動專項經費、東洞庭湖數字化監控平台建設經費、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精準扶貧專項支出、新農村建設及防汛支出、食堂經費等方麵。
(三)整體支出管理情況
(1)基本支出各項費用支出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執行;特別是“三公經費”支出管理,如公務用車使用經費。我局製定了嚴格的公務用車管理製度,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統籌安排出差車輛,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杜絕公車私用現象的發生。公務接待經費。嚴格按照財務製度規定,公務接待用餐原則上在機關食堂,遇特殊情況,嚴格執行審批製度,明確接待範疇,嚴格接待標準,控製陪同人數,實行定點接待。嚴格在公務接待限額內安排接待,不得突破限額。
(2)項目支出各項開支,嚴格按照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
(3)我局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旁站監管員工作責任製》、《交接班管理製度》、《機關財務管理製度》等相關製度,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執行。
三、專項組織實施情況
(一)持續抓好工程船集中停靠
一是定點集中停靠。為加強東洞庭湖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工作,我局對所有停靠我縣水域的采砂工程船全部實行集中停靠,按海事部門指定停靠在南套、六門閘安全水域。目前,我縣水域共計停靠工程船59艘(吸砂泵30艘、鏈鬥船26艘、碎石船1艘、洗砂船2艘)。
二是加強日常巡查。砂管辦一、二大隊每天定期、不定時對集中停靠水域和停靠船隻進行巡查,同時所有船隻的移動均需同意後方可。
三是整治安全隱患。禁采以來,所有工程船由於長時間停靠浸泡,導致工程船錨鏈出現鏽蝕、走錨等現象,給管理帶來嚴重隱患。為此,我局高度重視,對所有停靠工程船需要更換錨鏈情況進行摸底形成一船一檔,向縣政府匯報同意後,投入360萬元,將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工程船全部更換錨鏈及安全設施。
四是確保安全度汛。在汛期期間,洪峰過境我縣東洞庭湖,相繼出現三條停靠工程船走錨、鋼繩斷裂等現象,為確保安全度汛,我局立即協調縣應急部門啟動應急預案,征調大型救援設備和船隻,對出現安全隱患的船隻進行救援加固,確保了無安全事故發生。
(二)嚴厲打擊非法采砂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我局多次組織召開了縣砂管係統幹部職工及采砂工程船船主會議,宣傳非法采砂的的危害性、危險性,以案說法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了嚴打非法采砂的良好氛圍。
二是加強巡查值守。砂管辦執法一、二大隊嚴格執法紀律,堅持24小時重點水域巡查值守,全年共組織規模執法活動100餘次,出動執法人員1000多人次,常規出航巡查650次,車輛上堤巡查264次,對三江口及嶽沅界水域洗碎石船舶警示驅離30餘次,對過往運輸船稽查156次,扣押無正規運砂票據船舶20條次(提供正規手續後放行)。全年共查處涉非法盜采砂石案4起並移送水政和公安機關,扣留采砂工程船3艘、運輸船1艘,留置20人,逮捕起訴3人,網上追逃2人,取保候審4人,沒收盜采砂石處置24萬元上繳財政。
三是依法處置盜采船隻。在打擊盜采期間,砂石辦對盜采砂石資源的1545
“小蜜蜂”工程船依法扣押,通過法律程序,對參與盜采人員一律判實刑,對非法所得一律依法處置,對非法改裝盜采船隻一律沒收處置,沒收盜采船隻處置收入66萬元已上繳財政專戶。
四是利用數字化監管平台全天候監控。為加強我縣東洞庭湖重點水域河道管理,提高監管效率,在縣政府的支持下,我局爭取資金投入896萬元,在東洞庭湖建立起由4個數字化監管站點組成的數字化監控係統,實現了對東洞庭湖重點水域非法采砂行為的全天候精準在線實時監測,對重點水域內出現的采砂船、運砂船、過往通航船舶等實行智能識別。同時,我局迅速組建監控室,定編8人,於七月份正式投入使用監控平台,實現了24小時全天候實時在線監控。目前,做到了無縫對接砂管辦執法一、二大隊一線執法人員,平台監控效果明顯。
(三)以“主題教育”為載體,抓好黨建工作
今年以來,我局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主題教育”為載體,突出抓好黨建工作,夯實黨員幹部思想基礎。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為契機,組織全局黨員認真學習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等必學內容;學習了朱再保、黃文秀的先進事跡;開展了“尋初心、記使命”紅色之旅、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宣講、主題教育知識競賽等活動。同時,充分引導全體黨員利用“學習強國”等網絡平台進行學習。通過學習,使黨員幹部進一步增強了“四個意識”,堅定了“四個自信”,自覺做到“兩個維護”。
(四)敢於擔當推進精準扶貧。我局精準扶貧在月田鎮江堧村。盡管我局不再是牽頭單位,但扶貧的力度、扶貧的力量、扶貧的熱情有增無減,派出兩名同誌駐村幫扶。我局結對幫扶貧困戶30戶,先後組織班子成員及中層骨幹6次到貧困戶家走訪,幫助貧困戶製定扶貧計劃,宣傳黨的扶貧政策,解決貧困戶生產生活困難。全年已撥付17萬元幫扶資金。
(五)持續抓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宣傳手冊、宣傳欄、宣傳橫幅、固定宣傳標語及電子顯示屏等,向幹部職工及涉砂群體宣傳高壓態勢。
二是加大線索摸排。為鞏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果,深挖黑惡勢力和保護傘,機關通過電話、舉報、走訪等各種途徑收集線索,確保線索摸排取得數量突破。
三是堅持值班報送製度。根據縣掃黑辦“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的原則,加強值班力量,做到定人定崗定責,嚴格值班紀律,及時準確報送各類報表和信息,有效打擊了各類涉砂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東洞庭湖采運砂船舶管理規範有序,非法采砂行為已得到有效遏製。
(六)圓滿完成縣防汛應急備料物資儲備
為全麵做好防汛備料物資儲備工作,切實保障防汛物資備料及時足額供應,在縣委、縣政府的全力支持和各相關部門的通力配合下,根據縣防汛指揮部要求,從我局、砂石辦、水利局等單位共抽調100餘人參加防汛應急備料工作,成立了以我局局長薑宏毅同誌為組長的防汛應急物資備料工作組,下設7個小組,共征調吸砂泵6艘(防汛應急備料作業2艘、備用4艘)、運輸船27艘,6月5日開始,6月20日結束,曆時16天,圓滿完成各級交與的防汛備料工作任務。
(七)配合做好東洞庭湖金盆港尾堆清理工作
為確保我縣東洞庭湖航道暢通,按照環保督察和河長製“清四亂”要求,我局抽調20人配合東管辦進行航道疏浚,承擔綜合協調、後勤保障及尾堆廢料處置工作。
四、整體支出績效情況
(一)經濟效益:打擊盜采沒收非法所得90萬元以上;全力配合東管辦做好金盆港尾堆清理工作,尾堆清理產生廢料毛收入2088萬元。
(二)社會效益:為全麵做好防汛備料物資儲備工作,切實保障防汛物資備料及時足額供應,根據縣防汛指揮部要求,從我局、砂石辦、水利局等單位共抽調100餘人參加防汛應急備料工作,共征調吸砂泵6艘(防汛應急備料作業2艘、備用4艘)、運輸船27艘,6月5日開始,6月20日結束,曆時16天,圓滿完成各級交與的防汛備料工作任務。
也解決就業人員500多人。
(三)環境效益:采砂可增加洞庭湖水容量,減緩湖麵萎縮、幹涸、陸地化。
(四)可持續影響效益:砂石資源價款60%以上用於水利建設,有利於改善防洪、航運和水生態環境。
五、存在的問題
1、東洞庭湖偷挖盜采的現象依然存在,需要持續加大力度進行整治,製定關於舉報和打擊盜采的獎勵機製。
2、河道采砂涉及群體廣,情況複雜,協調漁砂、葦砂、任務重、費用開支大。突發性事件開支難預測,執行年度預算難保證。
3、由於我縣第二輪機構改革方向不明,具體事宜未能形成框條式、文件版,幹部職工無法給自我一個準確定位,導致思想有所波動,不利於下步各項工作的開展。
六、改進措施
(一)加強財務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對單位財務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二)加強監管,做到監管機製環環相扣,不出現斷層、漏洞,減少不必要的額外支出和損失,提高經濟效益。
(三)進一步完善財務製度,規範財經紀律,杜絕違紀違規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有序健康發展。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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