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公布《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核查工作規則》的公告
嶽縣市監〔2025〕7號
現將《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核查工作規則》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核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平競爭審查核查工作,促進公平競爭審查製定深入實施,確保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投訴舉報機製落實落地,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核查,是指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依法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定或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移交的政策文件、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所抽取的政策文件、投訴舉報所涉及的政策文件開展核查處置工作。
第三條 對政策措施開展核查,起草單位、牽頭起草單位或者製定機關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說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見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關於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情況的說明;
(五)其他為開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條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履行情況及審查結論;
(二)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
(三)政策措施適用例外規定情況;
(四)起草單位關於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意見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五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於未履行或者不規範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一)政策措施屬於公平競爭審查範圍,但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二)有關單位主張已經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但未提供佐證材料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但未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的;
(四)政策措施屬於《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聽取有關方麵意見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或者結論不明確的;
(七)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六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於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後發現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適用情形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後發現文件出台時存在其他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沒有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或者在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滿足終止條件後未及時停止實施的;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情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核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核查事項情況複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條 經組織核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束核查:
(一)有關政策措施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
(二)在核查期間有關單位主動修改、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
(三)有關政策措施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第八條 經核查發現有關單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製發《提醒敦促函》,督促有關單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核查的有關情況、整改要求和書麵反饋整改情況的時間要求等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關單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不規範的,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或者補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的,要求按照相關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三)核查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和機製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關製度機製。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起草單位發出《約談通知書》,組織開展約談。
(一)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製度要求,引發輿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阻礙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核查的;
(四)起草單位在連續兩年內抽查發現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製度要求的情形,聽取情況說明,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根據工作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聯合起草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共同開展約談。
第十條 經提醒敦促或者約談後,起草單位仍拖延、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上級機關提出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十一條 本規則中《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等文書製發要求,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製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核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以將有關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至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核查發現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對在核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5年4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