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規則
來源: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04-03
瀏覽量:1 | | | |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公布《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規則》的公告

  嶽縣市監〔2025〕6號


  現將《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規則》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嶽陽縣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公平競爭審查主體責任落實,推動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深入實施,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抽查,是指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縣轄區範圍內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在起草發布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進行隨機抽取檢查。

  第三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可以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提示、向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情況,或者以適當方式公開抽查情況。

  第四條  未經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泄露抽查信息。

  第五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製定年度抽查通知。

  第六條  抽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抽查工作重點;

  (二) 擬抽取政策措施的部門及行業領域;

  (三) 擬抽取政策措施的層級、種類、數量、發布時間等要素;

  (四) 對抽查結果作出處理的安排;

  (五) 其他相關內容。

  第七條 政策措施抽查,重點圍繞以下方麵開展:

  (一) 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部署安排的相關政策措施;

  (二) 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問題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

  (三) 經營者、新聞媒體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

  (四) 其他應當作為抽查重點的行業領域。

  第八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抽查的政策措施文件,檢查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二)政策措施的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審查結論是否準確、有沒有違反《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等;

  (三)開展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是否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係人關於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是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四)應遵循《條例》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方式和原則:

  (一)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對全縣各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專項抽查,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有關單位公開發布的政策措施進行抽取。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查工作計劃要求,隨機抽取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結果遵循“客觀、公正、真實”原則,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全縣性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每年不少於2次,抽取政策措施數量不少於20件。其中,縣政府各部門製定的政策措施不少於1件。對省、市市場監管局上一年度公平競爭審查抽查等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少的單位或者行業領域,可以適當減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數量,發現問題較多的單位或者行業領域,可以適當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數量。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抽查發現存在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情況,並提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總結抽查工作情況、列出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形成書麵抽查工作報告,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可以作為判斷政策製定機關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質量的重要評價指標,納入有關考核體係。

  第十二條  對抽查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將壟斷線索移交至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政策措施抽取工作、第三方專家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其違反本規則規定情形的,責令其改正。相關機構及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關起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將有關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至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五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5年4月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