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監督巡查對象為農產品生產企業、從事種植、養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養殖大戶。
第二條 監督巡查內容包括農產品生產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養殖檔案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養殖檔案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銷售依法禁止銷售的農產品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兩品一標”產品)的行為;
(六)農產品生產條件等是否發生變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第三條 監督巡查類型
(一)日常巡查:縣級每月不少於2次,每次巡查不少於2個相對人或者2個鄉鎮;鄉鎮每月不少於4次,每次巡查不少於3個相對人或者2個行政村,建立巡查日誌。
(二)專項督查:每年不少於2次,檢查麵不少於30%;必要時,抽取不少於10%的品種進行質量安全監測。
(三)全麵檢查:每年組織1次,檢查麵不少於20%;必要時,抽取不少於10%的品種進行質量安全監測。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的監督巡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的監督巡查指標為準。
第四條 監督巡查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以鄉鎮為單元,構建鄉鎮監管員、村級協管員和企業內檢員的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網絡。各鄉鎮監管站對本鄉鎮區域內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開展執法檢查:縣農業部門監管單位針對社會關注度高、具有質量安全隱患等問題,每年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根據農產品例行檢測情況,實施重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抽查;
(三)例行監測抽樣:對農產品生產單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開展日常監測抽樣。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巡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製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二)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要求被檢查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三)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查封、扣押進入流通環節的病死動物及其產品;
(五)責令當事人立即追回已經銷售的違禁農產品並監督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第六條 監督巡查程序
(一)縣農業部門根據上級部署、群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巡查實施方案;
(二)監督巡查人員每次巡查不得少於2人,巡查時應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監督巡查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問題,可以對被檢查人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定義務的情況實施逐項檢查並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四)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例行監測抽樣或者監督抽查;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製作並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第七條 監督巡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農產品實施查封、扣押,監督其實施無害化處理,並責令其立即召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
(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