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湖南湘之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9年7月2日,我局接連雲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NO:S2019SSAJC0011),關於湖南湘之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鹵香醬脖、批次20190502”,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鈉項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7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湖南湘之漁食品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2日生產“鹵香醬脖”3件,銷售給連雲港市孫某,銷售價格200元/件,產品貨值600元,銷售獲利6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屬於經營超限量使用添加劑的食品,屬於經營食品添加劑超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9年9月16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鑒於當事人態度誠懇,能積極配合配合調查,涉案產品數量少、貨值金額低,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並積極召回問題食品,整改排查問題所在,符合《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規定,屬於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並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第28項,“符合減輕處罰條件,對於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0到5萬元罰款”及第54項:“符合減輕條件的,對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0到5000罰款”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對其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二、罰款人民幣4900元。
以上兩項合計罰沒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二、關於嶽陽縣一味湘牽食品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
2019年8月19日,接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嶽陽縣一味湘牽食品廠不合格食品交辦函,我執法人員前往該廠現場檢查,該廠大門緊閉,沒有任何工作人員在廠,經電話聯係其侄子盧良,得知該廠法人代表人已於2018年4月15日病故,該廠一直停產停業至今,我執法人員聯係不上其直係親屬,隻有該廠法人代表的侄子盧良來過我局,提供了死亡證明。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