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政辦發〔2017〕2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3-23
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範圍:
(一)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
(二)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含放射性廢液),以及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將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交由無相應危廢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貯存和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行為;危險廢物堆場未采取“三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存在重大環境汙染隱患的;
(四)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五)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業生產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的,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竣工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產的;
(六)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環境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破壞或環境汙染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縣範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途徑:
(一)直接舉報。舉報受理機構為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中心,設縣環境監察大隊,舉報電話:12369、0730-7637110。
(二)網絡舉報。嶽陽縣環境保護局(https://www.sgf2.com/hbj/)。
(三)信函舉報。舉報郵寄嶽陽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信訪室,郵政編碼為414100。
第五條 舉報人應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被舉報單位名稱、詳細地址;
(二)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基本違法事實情況及相關材料(照片、錄像)等;
(三)舉報人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聯係方式等。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供的情況和資料齊全,內容客觀真實,沒有謊報;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未被他人舉報,相關情況未被環保部門掌握,且未被新聞媒介曝光報道;
(三)根據環保部門要求,協助環保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指認環境違法現場;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已作出有效處理決定,環境違法行為人受到行政處罰、限期治理、關閉或刑事責任追究。
第七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舉報人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有罰款金額的,按照罰款金額5%的標準獎勵,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沒有罰款金額的,獎勵500元;受到行政拘留的,獎勵2000元。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給予限期治理的,獎勵500元;關閉的,獎勵1000元。
(三)對環境違法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刑事罰金5%的標準獎勵,最低不少於3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沒有刑事罰金,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獎勵5000元,其他的獎勵3000元。
(四)一件環境違法事件中有多個環境違法行為人受到責任追究,或者環境違法行為人受到多種責任追究的,隻能獎勵一次,擇其最高一種獎勵。
第八條 對同一違法事實有多人舉報的,獎勵首先有效舉報者;聯名舉報的,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查處,再次涉嫌環境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確屬環境違法行為,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九條 在縣環保局設立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基金,獎勵由縣環保局審批發放。嶽陽縣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中心對舉報人身份核實並發出領獎通知。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起30內,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到縣環保局規財股領取獎金,也可采用轉賬方式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縣環保局負責代繳代扣。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製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條 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環保部門取消其獎勵資格,收回獎勵,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環保工作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和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以及環境保護係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或者其直係親屬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實施。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
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3-23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