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發改〔2016〕151號
關於轉發《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督
促落實降低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
知》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
財政廳關於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
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縣直各相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督促落實降低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711號)
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71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6-9-9
抄送:縣政務服務中心、縣非稅收入服務中心、縣價格監督檢查所。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2016-9-9印發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督促落實降低
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湘發改價服〔2016〕711號
各市州發改委,省直管縣發改委(局)、物價局: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16〕62號),從9-1起,降低城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房產測繪服務費、防雷技術服務費、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建設檔案利用技術服務費、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性收費等六大類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為便於各地貫徹執行,現將降標後的具體收費標準予以明確。
一、城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城市規劃技術論證收費標準為:高層建築:0.62 元/每平方米建築麵積;多層建築:0.39元/每平方米建築麵積。公共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無法按建築麵積計收的項目,按工程總造價的0.06%計收。每個報規建設項目隻能按此標準收取一次城市規劃技術論證服務費,因方案調整需要重新複核並提供複核報告書的,可從第三次複核開始按規劃谘詢收費,每次每份168元。
軍事設施(不含家屬宿舍、非軍用的生產性、經營性工程設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中小學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有關部門開辦的非盈利性社會福利用房,公共綠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災工程,城市居民個人建房,免收城市規劃技術論證費,每件可收取技術資料費56元。
保障性住房、農民生活安置房、臨時建築減半收取城市規劃技術論證費。
(二)照分析:按建設項目每平方米地上建築麵積0.11元收取。每個報規建設項目隻能按此標準收取一次照分析服務費。因方案調整需要重新照分析的,按規劃谘詢收費,每次560元。
(三)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按每平方米建築麵積0.28元收取。公共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無法按建築麵積計收的項目,按工程總造價的0.06%計收。
(四)工程竣工測量。按國測財字〔2002〕3號文件規定標準的39.2%執行。
建築物定點放線:按實際定點數收費,每拐點不超過168元,弧線界限測量取費點最多不超過5個。驗線不得收費。
(五)現狀地形圖。按國測財字〔2002〕3號文件“野外地形數據采集及成圖”的“數字線劃地圖”規定標準的56%執行。收取現狀地形圖費後,報規時如現有地形圖無變化的,不得再收取測繪費。
二、房產測繪服務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房屋分戶圖測量收費標準
1、住宅0.86元/m2(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減半)
2、商業、廠房1.15 元/m2
3、多功能綜合樓1.73元/m2
(二)測量成果利用收費標準
1、房產分幅平麵圖36元/幅
2、房產分丘平麵圖43.2元/幅
3、房產分層分戶平麵圖28.8元/幅
三、防雷技術服務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 序號 | 項目 | 計算單位 | 收費標準 | 備注 | |
| 一 | 避雷針檢測 | 30米及以下 | 每測點 | 38.4元 | 1、已有防雷裝置和防靜電保護裝置每-檢測一次,爆炸危險環境每半-檢測一次。 2、住宅小區防雷設施檢測,根據檢測工作量及成本與委托方在物業費構成額度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
| 30米以上 | 44.8元 | ||||
| 二 | 避雷線檢測 | 頂高30米及以下 | 每測點 | 51.2元 | |
| 頂高30米以上 | 57.6元 | ||||
| 三 | 避雷網檢測 | 每測點 | 64元 | ||
| 四 | 避雷帶檢測 | 長度50米及以下 | 每測點 | 44.8元 | |
| 長度50米以上 | 57.6元 | ||||
| 五 | 防靜電檢測 | 每測點 | 38.4元 | ||
| 六 | 電源線路、設備、零地電壓檢測 | 每測點 | 32元 | ||
| 七 | 防電磁幹擾檢測 | 每測點 | 38.4元 | ||
| 八 | 避雷器檢測 | 每測點 | 44.8元 | ||
| 九 | 電表防雷設施檢測 | 220V電壓線路 | 每單元(棟) | 576元 | |
| 380V電壓線路 | 864元 | ||||
四、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降低10-20%(其中:招標、掛牌、拍賣出讓轉讓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降低10%、協議出讓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降低15%、其他交易服務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為地(礦)產交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轉讓)提供進場或網上交易服務時,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 收費項目 | 成交額(萬元) | 費率(%)(差額累進計算) | 備注 | ||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礦業權 | ||||
| 招標、掛牌、拍賣出讓轉讓(按成交額分段累計) | 500以下(含500) | 1.46 | 2.43 | 1、土地(礦產)交易服務費,出讓由受讓方負擔,轉讓由雙方各負擔50%或從其約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擔,抵押由抵押方承擔。2、新建房辦理分戶土地使用權證,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存量房轉移(變更)登記,交易服務費住房按每宗(證)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收取。3、政府指定的土地(礦產)有形市場管理機構,不得委托或授權拍賣土地。法院因訴訟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權拍賣公司拍賣土地,但必須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場管理機構備案,傭金按《拍賣法》有關規定執行。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隻限於淨土地出租、抵押。隨房產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5、經政府批準的改製、重組、破產的國有企業,其土地或礦業權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規定標準減半收取。6、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轉)讓宗地(礦)未成交的,按約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過1620元的服務費用。7、農村集體土地流傳服務費由委托方承擔。 | |
| 500-1000(含1000) | 1.22 | 2.03 | |||
| 1000-5000 (含5000) | 0.81 | 1.62 | |||
| 5000 -10000 (含10000) | 0.32 | 0.97 | |||
| 10000-500000 (含500000) | 0.06 | 0.06 | |||
| 500000以上 | 0.04 | 0.04 | |||
| 協議出讓土地礦產 | 按成交額的0.51%計算,收費額低於765元的按765元計收。 | ||||
| 協議轉讓 | 土地 | 單位按成交額的0.72‰,低於1440元的按1440元計;個人576元/宗。 | |||
| 礦產 | 按成交額的1.08‰計費。 | ||||
| 出租 | 單位288元/宗,個人72元/宗。 | ||||
| 抵押(居住用地) | 按成交額的0.36‰收費,但最高收費不超過2160元,收費額低於160元的按160元計收。 | ||||
|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 |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按總價的0.16%計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度價×流轉-限)的0.08%計收。 | ||||
(二)為各類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代建管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采購提供進場或網上交易服務時,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 收費項目 | 中標額(萬元) | 費率(差額累進計算)/金額 | 備注 |
|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裝飾裝修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材料采購;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務 | 100以下(含100) | 1200元 |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裝飾裝修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材料采購由招標單位支付40%,中標單位支付60%;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務由中標方承擔。每宗交易服務費最高不超過56000元。 |
| 100-500 (含500) | 0.10% | ||
| 500-1000 (含1000) | 0.09% | ||
| 1000-3000 (含3000) | 0.08% | ||
| 3000-5000 (含5000) | 0.06% | ||
| 5000-10000 (含10000) | 0.03% | ||
| 10000以上 | 0.02% |
(三)為特許經營權(不含建設工程類)提供進場或網上交易服務時,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 中標額(萬元) | 收費標準(元/宗) | 備注 |
| 50以下(含50) | 1600 | 由中標單位承擔 |
| 50-100(含100) | 3200 | |
| 100以上 | 6400 |
(四)產權交易服務費,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 中標額(萬元) | 費率(%)(差額累進計算) | 備注 |
| 1000以下(含1000) | 雙方各0.12 | 各產權交易所沒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仍為企業性質的,按湘價函〔2013〕131號收費標準的80%執行。 |
| 1000-5000(含5000) | 雙方各0.08 | |
| 5000-10000(含10000) | 雙方各0.04 | |
| 10000以上 | 雙方各0.02 |
(五)政府采購、藥品及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其交易不得收取費用。
五、建設檔案利用技術服務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 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 收費對象 | 執收單位 | 備注 |
| 一、城建檔案綜合服務費 | 建設單位 | 城建檔案館 | |
| 1、紙質檔案:100.8元/卷 | 建設單位按國家要求自行整理檔案的,每卷減收36元城建檔案綜合服務費。 | ||
| 2、電子檔案掃描:按市場價格收取工本費,並明碼標價。 | |||
| 3、聲像檔案編製:房屋0.18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過工程造價的0.18%,雙方協商確定。 | 聲像檔案編製整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可自行編製,也可委托城建檔案館代為編製 | ||
| 二、檔案利用服務費 | 委托者 | ||
| 1、檔案查閱 | 城建檔案館 | ||
| (1)一般城建檔案:14.4元/卷次 | |||
| (2)地下管線檔案:16.2元/卷次 | |||
| 2、出具證明 | |||
| (1)產權證明(含查閱):私產14.4元/卷次(查閱結果為無房戶的3.6元/卷次);其它產54元/卷次 | 房產、城建檔案館 | 含出具書麵證明書 | |
| (2)征用土地紅線證明(含查閱):54元/卷次 | 城建檔案館 | ||
| 3、查詢、驗證產權檔案:私產14.4元/卷次;其它產36元/卷次 | 房產檔案館 | ||
| 4、產權限製:私產54元/卷次;其它產144元/卷次 | 房產檔案館 | ||
| 5、檔案資料複印:按實收取工本費,並明碼標價。 | 城建、房產檔案館 |
六、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性收費降低20%後的各項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 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執收機構 | 服務內容 | 備注 | |
| 一 |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1、三級評估為基本價格: | 依法成立,取得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獨立執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 |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和規劃區適宜性評估結論,編製評估報告和相關圖件等; 4、必要時可適當進行鑽探、物探、坑探、槽探、淺井及取樣測試工作。 | 1、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僅限於:地質災害易發區;國家重要建設項目;在規劃類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中確定的危險性大—中等的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2、在地質災害不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強製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3、對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國家重要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按基本價格取費。4、線性工程是指公路、鐵路、軌道、輸變電線路、水渠工程、管網工程等工程,其他工程則為非線性工程。 | |
| 線性工程類,按公裏分段累進計費:5.0及以下為3.6萬元;5.0以上-10.0為4.32萬元;10.0以上-20.0為5.76萬元;20.0以上-30.0為7.2萬元;30.0以上每遞增1公裏增加收費2160元; | ||||||
| 非線性工程類,按平方公裏分段累進計費:0.04及以下為1.44萬元;0.04以上-0.1為2.88萬元;0.1以上-0.5為4.32萬元;0.5以上-1.0為5.76萬元;1.0以上-2.0為7.2萬元,2.0以上每遞增1平方公裏增加收費2.88萬元。 | ||||||
| 2、二級評估按基本價格乘以1.2係數收費;一級評估按基本價格乘以1.4係數收費。 | ||||||
| 二 | 地籍檔案資料信息谘詢 | 查詢費 | 查詢土地登記有關資料:單位每宗次32元,個人每宗次16元。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負責地籍資料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機構 | 接受委托提供查詢、證明、複印服務。 | 1、農民查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記檔案資料免收查詢費。 2、複印費由委托雙方協商按市場價收取工本費。 |
| 其他有關地籍資料:每卷次40元。 | ||||||
| 證明費(含查詢費) | 出具有關土地權屬、登記等書麵證明,單位每宗次80元,個人每宗次20元。 | |||||
七、我省城鄉規劃信息技術服務費、房產測繪服務費、防雷技術服務費、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建設檔案利用技術服務費、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性收費除具體標準作上述調整外,其他政策規定仍分別按湘價服〔2013〕128號、湘發改價服〔2016〕172號、湘發改價服〔2016〕196號、湘發改價服〔2016〕147號、湘價函〔2013〕131號、湘價服〔2012〕86號、湘發改價服〔2016〕43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請各地盡快通知相關單位按其執行,並督查落實。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8-31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
關於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業性
收費標準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2016〕716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市州及省直管縣發改委(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6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保證減負措施的正確執行,現就《通知》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再降10%,降標後的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計算並及時公布。
二、城市道路占用與挖掘修複費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降低50%,降標後的標準為:建設工程項目,市、州0.75元/.平方米;縣(市)0.5元/.平方米。其他項目,市、州1.5元/.平方米;縣(市)1元/.平方米。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再降20%,降標後的標準為:長沙市1152元/平方米,其他省轄城市及長沙縣、吉首市896元/平方米,冷水江市512元/平方米,除長沙縣、吉首市、冷水江市之外的縣級城市512元/平方米。
四、計量標準考核費、許可證考核審查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再降20%,檢驗檢定收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再降10%。
五、船舶通行費、園林綠化費、涉案物價格鑒證費、條形碼檢驗收費、質監部門的考核收費等標準降為零。
上述降標措施從2016-9-1起實施。此次降標收費項目包括該項目下所有子項,降標後的具體收費標準均按四舍五入原則精確到角。
附件: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降標項目表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
2016-9-1
附件
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業性
收費降標項目表
| 序號 | 部門 | 收費項目 | 現行收費標準文件依據 | 降標幅度 |
| 一 | 住建 | |||
| 1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 | 10% | |
| 2 | 城市道路占用與挖掘修複費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 湘發改價費[2015]1119號 | 50% | |
| 3 | 園林綠化費 | 湘發改價費[2015]1119號 | 降為零 | |
| 二 | 交通 | |||
| 4 | 船舶通行費 | 湘發改價費[2016]189號 | 降為零 | |
| 三 | 發改 | |||
| 5 | 涉案物價格鑒證收費 | 湘發改價費[2016]189號 | 降為零 | |
| 四 | 人防 | |||
| 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 | 20% | |
| 五 | 質監 | |||
| 7 | 計量標準考核費 | 湘發改價費[2016]189號 | 20% | |
| 8 | 許可證考核審查收費 | 湘發改價費[2016]189號 | 20% | |
| 9 | 檢驗檢定收費 | 湘發改價費[2016]211號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 | 10% | |
| 10 | 條形碼檢驗收費 | 湘發改價費[2014]1039號 | 降為零 | |
| 11 | 考核收費 | 湘發改價費[2016]189號 | 降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