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6-02002
嶽縣發改〔2016〕145號
關於降低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標準的通知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62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費〔2009〕169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於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5〕1119號)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並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降低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對象及主要用途
凡在我縣榮家灣(含縣城區)、公田、新牆、-田、毛田、黃沙街、步仙、柏祥、張穀英、筻口、新開11個建製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含風景名勝園區)新建、改建(指原國有土地上的建築改變原有性質等)、擴建住宅、工業和商業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建築麵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園林景觀、地下排汙管網、舉辦義務教育和進行環衛等各項城市基礎設施的配套及相關管理工作。
二、收費主體
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報建環節一次性征收。
三、征收標準及相關問題
根據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文件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在湘發改價費〔2015〕1119號文件標準上下浮10%;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6〕62號文件要求,征收標準在湘發改價費〔2016〕405號文件規定基礎上再下浮10%。具體標準如下:
(一)住宅類:縣城區按每平方米建築麵積32.4元,建製鎮按每平方米建築麵積24.3元收取。
(二)其它類:縣城區按每平方米建築麵積64.8元,建製鎮按每平方米建築麵積48.6元收取。
(三)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按擴建、改建麵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減免範圍
(一)拆遷房屋按原麵積原性質的建房、買賣房、經濟適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隊軍事和辦公用房、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學及配套設施用房、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非營利性用房和屬於政府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它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原則上不予減免和降低收費標準。
(二)對交通、能源、環保及其他公益性和非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減征或免征的,按《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費〔2009〕169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管理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收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專款專用。
本通知從發文之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嶽陽縣物價局、嶽陽縣財政局嶽縣價〔2016〕3號文件同時廢止。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 嶽陽縣財政局
2016-9-1
| 抄 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政府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
| 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16-9-1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