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債
放債亦叫放賬,借債也叫欠賬。清代借錢、借物,多以加三乘息,即借一元錢,年息為三角(本息一元三角),也有加二乘息,借物、借穀都一樣。本息不還,利上加利,叫滾雪球。雖隻加三,累計驚人,故有三年利蓋頭,十年九鬥十三擔之多。放穀賬,叫放頭穀,利息同樣加三。
放債的形式又有幹租,用一定數目的錢或物(五塊光洋或二十斤皮棉)借出,年收息穀一擔,與以土地收取租穀同樣,故叫幹租。又有月息錢,那按月計息,初為百分之五,後來為見一加一,那放一元,一個月加一角。又有新穀錢,在春夏青黃不接時放錢,估計新收穀價,最少低於春夏價的一至二倍給錢,不論時間長短,新穀登場,則交一擔穀。榮家灣、鹿角還有類似放新皮花錢的。又有頭碰頭,即一個月加利一倍,借一元一月本息為二元。又有印子錢,又叫尖子錢,是以天計息,每天加一角,一個月本息為四元。
借債要托保。清、民時期,要有保人擔保,借錢稍多,則必須以物作抵,有用房屋田地、家具甚至妻兒作抵押的。作抵要寫抵契,借賬人要在抵契上蓋上腳印、手印。
二、討債
秋後討債,債主多有雇人挑著籮筐、篾簍上門討賬(用以收稻穀、棉花)。臘月仍還不清賬,則把眼一橫,將借債人的飯鍋、被絮搬走。債主討不到債時,則有用送叫化子的辦法強討,債主請來強告化(強討強乞的叫化子),由他們代討。這些強告化一經被請,有吃,又有紅分,便不分清紅皂白,坐討坐吃,不給錢不走,誰也不可觸犯他們,叫千錯萬錯,來人不錯,如有觸犯,強告化則聚集大幫乞丐上門鬧事。又有迷信恐嚇,聲言要把賬簿燒到豬槽、牛欄裏,讓債戶來世變豬變牛來還債。或說燒到菩薩廟裏,讓神明降罪等。又有出票,民國時期,有的財主討債不到,便報請鄉公所討,鄉公所則派兵持槍上門討債,稱出票,除還錢外,還要付票錢(又稱草鞋錢)。
解放後私人借貸曾一度絕跡,信貸業務由銀行、信用社經營。八十年代後起,私人借貸又在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