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涂設備廠:2021年9月1日起新《安全生產法》施行
噴涂設備廠:2021年9月1日起新《安全生產法》施行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總體思路有“三方面”,主要進一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具體體現在罰款金額更高、處罰方式更嚴、懲戒力度更大,可謂亮點紛呈。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修改的總體思路
一、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定,確保落地見效。
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推進依法治理。
三、完善政府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和責任制度,強化基礎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
為加強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必須”原則,對有關內容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1、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強化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加大對從業人員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人文關懷和保護力度,防范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4、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要求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三、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1、強化領導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監管的機構及其職責,加強監管力量建設,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2、理清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方面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依據法定職責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3、提升安全生產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監管部門之間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和應急措施備案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治理督辦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四、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罰款金額更高,在原《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基礎上,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元。
2、處罰方式更嚴,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3、懲戒力度更大,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4、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規定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予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